康美(广东)中药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易商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交易商资格,经协商一致,保证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为促进中药材网上交易的发展,乙方经甲方核准后取得甲方交易商资格,可参与甲方的中药材网上交易。
第二条 乙方申请交易商资格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签署本协议。
第三条 乙方自愿作为甲方交易商参与中药材网上交易,并承诺所售中药材均为自产。乙方在提出申请之前,保证充分阅读并完全理解甲方的《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且甲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乙方将严格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从事交易、交收和货款支付。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中赋予甲方的权力实为确保履行交易、交收和控制风险之必需,乙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五条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协议书及交易数据进行妥善保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密。
第六条 乙方自愿按照甲方制定的交易规则参与交易,并且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和通讯网是公众网络,因此通过网络进行交易,除具有其它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具有以下风险:
(一)由于互联网和通讯网的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交易商交易账户相关资料遗失或被窃,以及密码泄露或被窃时,交易商身份可能被仿冒;
(三)互联网和通讯网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它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它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四)用于交易的电脑、通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五)交易商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六)充分认识到参与中药材网上交易可能有盈利也可能有亏损。
(七)因为国家政策或者是银行调整清算模式、银行升级系统等原因,导致乙方所持有的订单需要甲方对其提前结清、强制转让等,乙方需对甲方的处置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清楚地认识到上述风险可能会使自身利益受损,愿意全部承担该种损失。
第七条 乙方申请成为交易商通过康美e药谷中药材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e药谷”)进行交易,甲方为乙方开立交易账户。
第八条 开立交易账户要求:
(一) 乙方向甲方申请交易商资格应按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提交甲方所需相关资料,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按规定程序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交易商资格,并为其开立交易账户;
(二)乙方如变更申请资料的内容(如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预留印鉴、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通过e药谷参与中药材网上交易;
(二)乙方有权随时通过e药谷查询其交易账户中的资金状况,按日索取以电子方式形成的交易记录对账单,对交易或对帐记录如有疑问,有权向甲方查询或核对;
(三)享受所属甲方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对甲方业务提出建议,监督其他交易商的业务行为;
(五)按规定程序注销交易商资格。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甲方的章程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二)乙方承诺:接受并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不违规操作,不损害甲方的声誉,不扰乱甲方的正常经营,不侵害甲方和其他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如有违规行为,接受甲方按规定做出的处理;
(三)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如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预留印鉴、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准确、真实、全面,因内容不实或有重大遗漏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交纳甲方规定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项目:
1.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详见e药谷各交易品种《标准合同主要条款》;
2.交收手续费:收取标准详见e药谷各交易品种《标准合同主要条款》;
3.超期费:收取标准详见e药谷各交易品种《标准合同主要条款》;
4.延期交收补偿费:收取标准详见e药谷各交易品种《标准合同主要条款》;
5.仓储费:收取标准详见e药谷各交收仓库收费标准;
6.质检费:收取标准详见e药谷交收质检费用标准;
7. 交收违约金:违约及收取标准详见e药谷《交收规则》;
8.市场风险金:即交易商单边违约时,须向甲方缴纳的款项,用于甲方在处理重大市场损失时补偿甲方损失。详见e药谷《交收规则》和《结算规则》。
甲方有权对以上各种费率进行调整,甲方在调整费率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过公告、短信等形式通知乙方,发送即视为送达。
(五)对名下交易账户和交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六)与指定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七) 乙方有义务随时了解甲方以书面形式或在e药谷交易平台中以电子形式发布的有关信息和规定,并且均视为乙方已经阅读和知悉其内容。因乙方未及时了解有关信息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承诺其资金的来源和发行合法;
(九)甲方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账户的使用
(一)乙方应在交易账户内留存足额的资金以备随时交易结算之用;
(二)为保障乙方参与中药材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乙方进入e药谷交易平台时需通过身份认证,系统通过交易账户和密码对乙方的身份进行认证,以保证乙方参与交易和管理交易账户的安全;
(三)乙方必须妥善保存和正确使用进行身份认证的交易账户和密码,因密码失密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身份认证的交易账户和密码仅限于乙方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交付他人使用或泄露密码。因乙方转让、转借、交付他人使用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如果将进行身份认证的交易账户和密码泄露或被窃,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终止交易、结算及身份认证等手续。经核准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方能生效。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如需注销交易资金账户,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确认乙方已经终结所有的业务、结清交易结算款项和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履行后,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将应退资金退还到乙方的银行账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交易指令下达方式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指令的方式为交易客户端发出的交易指令。
第十三条 声明条款
(一) 乙方在参与甲方中药材网上交易过程中,如乙方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及时补足买卖货物所要求的货款或乙方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甲方所规定用于交收的货物,则甲方有权中止乙方买卖资格,有权代乙方进行转让,乙方货款弥补损失后,余额返还,不足弥补的,甲方将依法向其追索;如无法实现转让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甲方制定的有关违约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 乙方在参与甲方中药材网上交易过程中,其最低交易履约担保金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标准。每日交易结束后,如果交易商可用资金低于甲方规定的标准,则交易商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资金补足或在开市后三十分钟内进行自行转让,否则甲方有权代乙方进行转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代为转让不成功,则乙方仍需自行承担订货亏损。
(三)乙方在参与甲方中药材网上交易过程中,由于停电、网络、通讯和计算机终端故障以及自然灾害等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因违反甲方的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乙方警告、违约赔偿、限制交易权限直至取消交易商资格;
(五)每日交易结束,甲方对乙方全天的成交结果进行汇总结算,并通过甲方提供的交易客户端系统公布,成交记录留存30日,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交易客户端系统获得。乙方应每日及时通过甲方提供的交易客户端系统主动查询, 核对每日成交记录,如有异议应在每日结算报表发出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如乙方未在前述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视同乙方认可。如甲方发现数据有误,随时有权收回更正。
(六)甲方有权根据中药材市场的价格波动,以及该品种在e药谷的行情走势情况,决定是否提高或者降低交易履约担保金的比例,采取单边或双边限制订货数量,暂停该品种交易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七)甲方有权在e药谷行情出现极端情况下(如连续涨停或跌停),可能导致部分交易商无法偿还造成的交易损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的交易亏损时,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订单强制转让的办法化解市场风险。
(八)乙方违反甲方交易规则和规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罚没所得、暂停交易、禁止出金、取消交易商资格等措施。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方、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条款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五条 附则
(一) 本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设立,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甲方、乙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或乙方参与甲方的中药材网上交易产生的交易纠纷和其它纠纷,应尽可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甲方的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一经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即以新修改的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为准,原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自行失效;
(四) 甲方的《风险揭示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协议同时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